【文字】關于《上海市管道天然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的解讀材料 ( 2024年09月30日 )
為進一步加強城鎮燃氣配送環節價格監管,完善成本監審制度體系,建立健全監管長效機制,結合本市定價成本監審工作實際,我們對《上海市管道天然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簡易修訂。
一、政策背景
2019年,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號)、《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171號)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監審工作實際,按照規范性文件相關程序起草制定了《上海市管道天然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進一步完善了成本監審制度體系,規范了相關成本監審工作開展,為科學合理制定價格政策發揮了積極作用。該《辦法》將于今年10月底到期。
二、主要考慮
一是現行文件主體繼續有效。主要考慮《辦法》主要依據、應用場景、實施內容和操作標準等要素均未發生原則性改變,符合“合法性、科學合理性、可執行性、實效性”標準要求,在本市管道天然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工作實際操作中依然適用。
二是個別表述需要進行微調。《辦法》已發布實施5年,期間有臨時性參考文件失效和關聯部門有關內容表述調整等情況發生,因此,需對現行文件中相關提法表述作相應調整。
三是擇機視情開展全面修訂。為進一步規范各地成本監審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于今年1月啟動修訂或制定分行業成本監審辦法相關工作,集中組織統籌全國成本系統力量,對10個行業的成本監審辦法或工作指南進行修訂或制定,其中包括與《辦法》直接相關的省內天然氣管道運輸行業,計劃擇機印發出臺。為避免政策頻繁變動,待國家相關政策出臺后,再視情全面細化修訂。
三、調整內容
《辦法》主要對三個方面的表述進行微調。
(一)刪除已失效的參考文件名
將《辦法》第一條中“《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發改價格規〔2016〕2142號)”內容予以刪除。主要是此文件已廢止,且為臨時性、一般性參考文件,其他省市同類文件中也均未提及。
(二)與《上海市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表述一致
將《辦法》中有關“城市”的表述,均調整為“城鎮”,有關“獨立法人”的表述,調整為“企業”。主要是與《上海市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滬發改規范〔2023〕13號)表述一致。
(三)與《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表述要求相貼合
將《辦法》中第十八條“若存在不當行為,情節嚴重的,價格主管部門將提請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調整為“對拒絕提供成本監審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不完整提供資料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相關信息歸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各相關單位依法采取失信懲戒措施”。主要是《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規定“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侵害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屬于失信信息,應當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此項表述細化調整后與之更加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