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促進和規范利用存量資源加大養老服務設施供給的工作指引》修訂情況政策解讀 ( 2024年04月30日 )
一、修訂背景
2019年,根據市政府部署,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民政局、市規劃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應急局等部門制訂印發《促進和規范利用存量資源加大養老服務設施供給的工作指引》(滬發改規范〔2019〕4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該文件于2024年5月1日到期。根據工作安排,我委會同相關部門聽取各方意見,研究形成了修訂后的《工作指引》。本次修訂在延續文件總體框架和基本內容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相應工作流程和保障措施,并根據機構改革職能變化、國家和本市最新政策要求等對文件中的部分表述進行優化調整。同時,突出安全底線要求,補充市消防救援總隊作為聯合發文單位,進一步加強規范利用存量資源興辦養老服務設施的行為,確保設施安全。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主要包括:
1.因機構改革等原因,對部門職責表述進行調整。根據2020年機構改革后確定的三定方案及最新分工,調整住房建設、消防、應急部門職責,在路徑二的辦理流程第二點(項目評估)中,消防及房屋結構安全職責分工調整為“住房建設部門主要就房屋結構安全等提出意見,并落實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部門主要就建筑使用功能改變的消防安全條件和管理、建筑周邊環境對養老設施消防安全的影響提出意見”。同時,從堅守安全底線、加強火災預防等角度考慮,補充市消防救援總隊作為聯合發文單位。
2.結合最新政策文件,對部分文字表述進行完善。對照城市更新最新政策文件,根據相關部門反饋意見,對路徑一相關表述進行了優化完善,將辦理流程第三點中的“組織實施部門對擬建項目進行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報區政府批準。編制更新實施計劃,按規定辦理規劃調整手續,同步聽取相關部門意見”調整為“組織實施部門對擬建項目進行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報區政府批準后,納入區級城市更新項目庫。區政府按照城市更新相關規定推進規劃完善工作”。同時,在保障措施第1條,將“按照本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盤活存量工業用地實施辦法及養老設施規劃等相關文件規定”,調整為“按照《上海市城市更新條例》及相關配套文件規定,結合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
3.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和具體實踐,對有關表述進行修改。鑒于《上海市養老服務條例》和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等上位依據未對利用存量資源設置養老院等長期住養型服務機構進行限制,結合近年各區實際案例情況,本次修訂刪除“不宜作為養老院等長期住養型服務機構”表述。同時,為確保改建行為符合規范要求,根據《上海市養老服務條例》,在路徑二中,將“可臨時改變建筑使用功能用于養老服務”調整為“可臨時改變建筑使用功能,興辦符合標準的養老服務設施”。
4.堅守安全底線原則,增加一條綜合監管措施。結合部門意見,從規范日常運營和加強監管等角度出發,在保障措施部分,新增一條“利用存量資源興辦的養老服務設施在日常運營中應嚴格執行本市養老服務設施規范管理的有關規定。各區政府應嚴格落實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設施安全監管屬地責任。民政、住房建設、消防等部門加強對養老服務設施服務運營、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環節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