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上海市管道天然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年09月29日 文號:滬發改規范〔2024〕11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上海市管道天然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9月27日
上海市管道天然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本市管道天然氣配氣定價成本監管,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號)、《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17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政府制定或者調整本市行政區域內管道天然氣城鎮管網配氣價格過程中,對提供配氣服務的管道天然氣經營者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管道天然氣城鎮管網配氣定價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管道天然氣經營者通過城鎮管網系統向終端用戶提供管道天然氣配送服務的合理費用支出(不含小區氣化和非管輸)。
??管道天然氣經營者是指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擁有獨立的城鎮管網系統,從事管道天然氣經營的企業。城鎮管網系統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門站、調壓設施、配氣管道、計量設施、自建自用的儲氣設施等與配氣業務相關的設施。
??第四條 管道天然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
??(二)相關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管道天然氣配氣生產經營過程直接或者間接相關。
??(三)合理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反映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公允水平。
??第五條 核定管道天然氣配氣定價成本,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部門、稅務部門審計(審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手續齊備的會計憑證、賬簿,以及管道天然氣經營者提供的真實、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關資料為基礎。未正式營業或者營業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不予實施成本監審。
??第六條 管道天然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獨立的管道天然氣配氣業務成本核算制度,完整準確記錄管道天然氣配氣業務的生產經營成本和收入。
??管道天然氣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實施的成本監審工作,客觀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其所要求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賬簿、科目匯總表等相關文件資料和電子原始數據。
??第七條 管道天然氣經營者應實現成本信息公開,每年定期通過互聯網公開上年度有關經營情況和成本數據。
第二章 成本項目構成及歸集
??第八條 管道天然氣配氣定價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費和運行維護費。
??第九條 本辦法所指的折舊及攤銷費指與管道天然氣配氣相關的固定資產原值、無形資產原值按照規定的折舊和攤銷年限計提的費用,包括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中的折舊及攤銷費。
??第十條 本辦法所指的運行維護費指維持管道天然氣正常配氣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直接配氣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稅金及附加。
??(一)直接配氣成本,包括材料費、燃料動力費、修理費、職工薪酬、配氣損耗,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1.材料費,指維持管道天然氣正常配氣所耗用的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備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費用。
??2.燃料動力費,指維持管道天然氣正常配氣所耗用的水、電、油、氣等費用。
??3.修理費,指維持管道天然氣正常配氣所進行的修理和維護活動發生的費用,包括建筑區劃紅線內由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或用戶繳費等形成的與配氣業務相關的固定資產,由管道天然氣經營者承擔運行維護責任發生的費用。
??4.職工薪酬,指為獲得生產人員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具體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以及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5.配氣損耗,指在天然氣配氣過程中因天然氣損耗折算的費用。
??6.其他相關費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管道天然氣經營者提供正常配氣服務發生的其他有關費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規必須實際繳納的合理費用,包括安全生產費、青苗補償費等。
??(二)管理費用,指管道天然氣經營者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配氣服務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管理人員職工薪酬、差旅費、會議費、辦公費、業務招待費、出國經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不含折舊及攤銷費。
??(三)銷售費用,指管道天然氣經營者在銷售或提供配氣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銷售人員職工薪酬、資料費、包裝費、保險費、廣告費、租賃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不含折舊及攤銷費。
??(四)稅金及附加,指與管道天然氣配氣業務有關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第十一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費用;
??(二)與配氣業務無關的費用;
??(三)雖與配氣業務有關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政府補助、政策優惠、社會無償捐贈等費用;
??(四)特許經營權費用;
??(五)各類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
??(六)捐贈、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
??(七)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八)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九)其他不得計入管道天然氣配氣定價成本的不合理費用。
第三章 管道天然氣配氣定價成本核定
??第十二條 計入定價成本的折舊費按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的可計提折舊管道天然氣配氣固定資產原值和本辦法規定的管道天然氣配氣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類核定。
??(一)固定資產根據政府核定的經履行必要手續建設的線路、設備以及其他與天然氣配氣業務相關的資產核定,包括市政管網、市政管網到建筑區管網資產,城鎮區域內自建自用的儲氣設施資產,以及其他設備設施等相關資產。
??(二)固定資產原值原則上按照歷史成本核定,按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按財政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各類固定資產價值確認。
??(三)折舊年限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確定,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具體見附表。管道固定資產殘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資產殘值率一般按5%核定。
??(四)以下固定資產折舊不計入管道天然氣配氣定價成本:
??1、進行過清產核資但未經財政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
??2、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或者社會無償投入等投資形成的;
??3、不能提供固定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
??4、固定資產的評估增值部分的;
??5、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
??6、經相關政府主管部門認定,在監審期間內除政策性因素外造成的未投入實際使用、未達到規劃目標、擅自提高建設標準的;
??7、從管道天然氣經營者分離出去的輔業、多種經營等形成的;
??8、其他不應計提折舊的情形。
??第十三條 計入定價成本的攤銷費按照無形資產原值、規定的攤銷年限,采用直線攤銷法核定。評估增值部分不計入無形資產原值。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從其規定或約定;沒有規定或約定的,計算機軟件按10年攤銷,其他按30年攤銷,管道天然氣經營者攤銷年限大于上述年限的按照管道天然氣經營者實際攤銷年限核定。
??第十四條 直接配氣成本各構成項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費按照實際發生數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監審期間平均值核定。
??(二)燃料動力費按照實際發生數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監審期間最末一年核定。
??(三)修理費按照實際發生數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監審期間平均值核定。修理費總額最高不超過經核定的管道固定資產原值的2.5%。
??(四)職工薪酬按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核定。由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工資管理的,職工工資總額上限為按照其工資管理規定核定的數值;未達到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工資總額的,據實核定。其他管道天然氣經營者的工資水平參考該水平合理核定。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分別按計入定價成本的工資總額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為依據核定。職工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核定。
??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不得超過相關規定,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按照規定的基數和計提比例確定。應當在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和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費用,不得在其他費用項目中列支。
??(五)配氣損耗按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購氣量乘以供銷差率再乘以氣源價格核定。供銷差率原則上不超過4%。
??(六)其他相關費用按照實際發生數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監審期間平均值核定。
??第十五條 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中,人員相關費用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核定,差旅費、會議費、業務招待費、辦公費、出國經費等非生產性支出原則上不超過前一年度,其他費用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監審期間平均值核定。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費需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計提標準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監審期間平均值核定。
??第十七條 管道天然氣經營者配氣業務和其他業務的共用成本,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原值、收入等進行合理分攤。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管道天然氣經營者應根據成本監審的要求,及時提供相關財務、經營數據及資料,并對真實性負責。對拒絕提供成本監審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不完整提供資料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相關信息歸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各相關單位依法采取失信懲戒措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附件:管道天然氣經營者固定資產定價折舊年限表
附件
管道天然氣經營者固定資產定價折舊年限表
序號 |
資產類別/名稱 |
定價折舊年限 |
1 |
天然氣管道 |
30 |
2 |
房屋、建筑物 |
30 |
3 |
通用設施設備及其他 |
按有關財務制度規定 |
(注:1.只接收對該政策性文件的相關咨詢;2.留言時請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稱)